其實一個健康的佛法價值觀探討,應該是類似:
價值觀a.標準先於精神
佛陀制定戒律時,往往是參考「國情」跟「國法」,特別是四重罪(殺盜婬妄)的「標準」往往都是參考國法的刑法標準;既然在中華民國台灣體制中通姦罪除罪,是否代表在本國持守邪淫戒者,其邪淫戒的標準也要再重新詮釋?
價值觀b.精神先於標準
佛陀制定五戒,採用的是「自通之法」,亦即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「精神」,再具體化戒條內容,而佛陀告訴我們所謂的「邪淫」,是「侵犯他人因為婚姻契約而形成的保護機制和所有權」,應該以傾向民法的態度去看待,所以只要侵犯他人的婚姻,就構成犯邪淫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