鄉愿佛教的一種表現,就是一方面好像要放棄自己原本喜愛的事物,但是又無法改變這種習慣,所以就「改變」喜愛的東西,變成喜歡佛像、念珠,或是收集一堆法像、法語等等。
這些的根本問題,是因為對於「貪業」和「貪煩惱」搞不清楚所致:佛陀建議我們,終極上要戰勝貪煩惱,但階段上則是要克服貪業,而這樣的克服不代表「什麼都不能想要有」喔!
部派佛教深究:煩惱之愛
我們一般人所說的「貪心」、「貪欲」,有時候我們也會稱之為「貪愛」,這種貪愛比上說的兩種愛更為粗糙、表層而有力,《阿毘達磨法蘊足論》云:「云何貪?謂於欲境,諸貪、等貪,執藏防護,堅著愛樂,迷悶,耽嗜、遍耽嗜,內縛悕求耽湎,苦集。貪類貪生,總名為貪。」
可見,相對於受所生愛,針對的是所有的感受,這裡的「貪愛」則只針對好的感受、也就是「欲境」,其特性是「執藏防護,堅著愛樂,迷悶,耽嗜、遍耽嗜。」亦即強烈的喜愛與上癮,這是屬於「煩惱之貪」、「煩惱之愛」。
煩惱,意指「惱亂自心者」:換句話說,它必須具有強烈的干擾能力。當我們只不過是對於一個喜歡的東西,反射性地覺得「這不錯啊!」時,這還只是「受所生愛」的層度。只有到我們對一件事情產生強烈的不捨、執著,才會構成「煩惱之愛」。
貪意業
煩惱只是心理層面的惱亂、是一種情緒:當情緒越來越控制不住,就會變成行動。如果以「心理層面」的行動來看:「貪煩惱」所會變成的,叫做「貪意業」,也就是十不善業中的「貪業」,根據《俱舍論》的說法:「惡欲他財貪.....於他財物惡欲名貪。謂:於他財非理起欲:『如何令彼屬我、非他。』起力竊心耽求他物,如是惡欲名貪業道。」
「煩惱的貪」是一種情緒、一種上癮,一種讓心無法自拔的狀態,但「業的貪」則更強烈、更粗糙,帶有了「搶奪」的意識,這已經從情緒上升為行動了,屬於「業力」。
我愛、受所生愛、煩惱之貪愛、業力之貪愛,這四種存在之間有明確的差異,但是不少人往往會將起搞混,而有諸如下面的論述或主張:
a.分不清「煩惱的貪」與「業的貪」,因此主張只要學佛就不能有任何「貪心」。
這是一大誤會!由於佛弟子最基本、最應實踐的,就是避免十惡業;不少人正因分不清煩惱的貪與業力的貪之差別,所以以為必須戒斷的是「煩惱的貪」,但事實上,要斬斷煩惱的貪是非常遙遠的事情、至少是初果以上才有辦法。
初學佛法者需要注意的所在,更不是這種煩惱的貪:試想,在完全沒有掌握佛法禪修技巧的基礎上,要壓制這種貪根本是癡人說夢!此處所針對的貪,是「掠奪性」的貪、也就是貪的業力。
b.分不清「受所生貪」與「本能的貪」,以為斬斷性慾是修行之根本。
性慾,屬於「受所生貪」的一種,當它強烈到我們無法專心做別的事情時,自然就變成了「煩惱的貪」。煩惱的貪嚴不嚴重呢?對於要專修禪定的人來說,當然是嚴重的,因為它會干擾我們、讓我們無法專注。
但是,這不代表壓制煩惱的貪、就能根斷「本能的貪」:諸如色界以上、禪定狀態穩定的天人,也會有「本能的貪」但沒有性慾。
壓制性慾本就不是佛法的核心價值,唯一的重點應該在於:不要讓性慾(甚至是任何的煩惱)overcome我們,以致無法禪修:只有禪修的力量壯大了,我們才能培養心力來壓制煩惱、甚至培養智慧來根斷煩惱。
諸如這種誤解,族繁不及備載,此文只能簡單、概要的介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