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跟旅僧師父在clubhouse解答一堆新朋友的問題時,我講到在正統佛法中,「自殺」根本不會構成一個真正的「殺罪」(專有名稱:殺根本業道),所謂枉死城等更是瞎扯;自殺若有惡罪、也遠不如殺人,這才是正統佛法的觀念。
我跟師父說,他如果願意分享,我就翻譯出《俱舍論》的這段論文,他答應了,所以我就來翻。
a.原文:
「論曰:『若能殺者與所殺生俱時命終、或在前死,彼定不得根本業道故。
有問言:『頗有殺者起殺加行及令果滿,而彼不為殺罪觸耶?』曰:『有。』
『云何?』謂:『能殺者與所殺生俱死、前死。』
『何緣如是?』『以所殺生其命猶存,不可令彼能殺生者成殺罪故,非能殺者其命已終可得殺罪。』
『別依生故,謂:殺加行所依止身今已斷滅;雖有別類身同分生,非罪依止:此曾未起殺生加行,成殺業道理不應然。」
b.白話編譯:
「殺人者與被殺者若同時死去、或是殺人者先於被殺者而死,則殺人者不會完成殺根本業道。
設問:『有人可以完成了殺所必要的一切條件,卻不造下殺根本業道嗎?』
則答案是:『有:當殺人者與被殺者同時死去、或是先於被殺者死去,則殺人者就不會造下殺根本業道;為什麼呢?因為若被殺者活得比殺人者久、或是殺人者已死,則殺根本業道不會結算到他身上。
另外一個原因是,造下殺這個行動的身心組合已經終結、而殺的行動還沒完成(對方尚未死後),所以殺這個行動無法報在其他地方上。」
簡單來說,根據正統佛法的觀點,殺人者必須比被殺者多活那麼一點點(被殺者必須死後,殺人者的殺根本業道才會構成。)所以,自殺者是不會造下「殺根本業道」、也就是沒有真正的「殺罪」;當然,他造下了一些惡業,但是這條惡業遠不如殺人之重;那種什麼自殺最重、會在枉死城反覆跳樓的論述,完全就是鄉愿佛教+民俗派的觀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