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近的疫苗採購是否為「官民合作」,在網路上掀起不少討論。
佛法歷史上,也有一件非常有有名的「官民合作」事件:拘薩羅國的大商主給孤獨長者,在聽聞佛陀教導後心開意解,回國擇地購買供養佛陀,最後看上了太子祇陀的莊園。太子本來沒打算將這塊土地讓給給孤獨,但最後受商主的誠意打動:
「祇陀太子說:『我們以你的土地和我的樹林一齊供養覺者!』商主於是將這座『祇樹給孤獨園』交付給舍利弗,經過晝夜之間辛勤建設,快速建成了精舍,其高聳莊嚴猶如四天王宮。」
—《聖典・大記詠・度化給孤獨長者章第十八》
其實,佛陀在世的時代,除了個人有私人財產之外,整個國家都是國王的私產,類似路易十四所說的「朕即國家」概念。最有名的例證,就是戒律文獻中記載,曾經有僧侶隨意砍伐國家樹木、結果直接造成了國王財產的損失。
這件事情其實有一個根本的結果,影響著我們現代人,這就是對於「邪淫」的定義。
現代人、特別是華人在解讀時,往往將邪淫往「縱慾」的角度思考,所以出現很多荒腔走半的解讀,這一點我在《釐清眾主理路論》的序中就說到:
「舉我常用的一個例子來說:關於在家人的『邪淫』一戒,如果回到印度本土的文化脈絡來看,這條戒律的設定,是因為認定只要是女人、就一定是某人的所有物;未成年時的所有人為家長,成年後的所有人為丈夫,兩者皆非的話所有人是國君,出家後的所有者是『法』。
「當一位女子作為他人的所有物時,與其發生性行為就構成了對『他人財產』的侵害。只有從這個文化脈絡理解,我們才能知道為什麼嫖妓時付錢就不犯邪淫、沒付就犯(身體所有權歸妓女本身)、為什麼佛陀說北俱盧洲人沒有邪淫戒(因為當地人沒有所有權觀念),乃至為什麼《俱舍論》中將邪淫與偷盜放在同一欄位等等。
「恰好相反的是,大多華人在理解此戒律時,受理學的影響,而從『禁慾』的角度來解釋邪淫,擴大到各種性行為都是不淨的、污穢的。在錯誤的脈絡下,不但會讓人誤解佛法,更會出現在解釋佛經上明確談到『嫖妓不犯邪淫』一事時,出現了:『共淫女行淫,與直,無犯。應是不犯上品不可悔罪,然戕身敗德,寧謂無過?思之!』這種硬要拉到符合自我價值觀的論述。」
上文提到的引證在這裡:
1.嫖妓時付錢就不犯邪淫、沒付就犯(身體所有權歸妓女本身)
《優婆塞戒經》云:「共淫女行淫,與直,無犯。」
2.佛陀說北俱盧洲人沒有邪淫戒(因為當地人沒有所有權觀念)
《俱舍論》云:「北俱盧洲貪、瞋、邪見皆定成就而不現行,不攝我所故、身心柔軟故、無惱害事故、無惡意樂故,唯雜穢語通現及成,由彼有時染心歌詠、無惡意樂故。彼無殺生等,壽量定故、『無攝財物及女人故』。身心軟故、及無用故。」
回到這個脈絡來看,現代人、不論男性與女性的身體自主權,在成年之後都是自己的(婚姻後可能會是跟對方有協議的,這個屬於戒律專業的範疇問題。)但在成年後、未結婚前、更狹義來說的單身時候,任何的性行為、約炮、開放式關係,都是不違逆「邪淫」的、更不會犯下「邪淫戒」。